一、建立健康扶贫“一免一降四提高一兜底”的综合医疗保障体系。

“一免”: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患者(以下简称贫困患者)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并免缴住院预付金。

“一降”:贫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元。

“四提高”:1、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普惠性政策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2、对患有20个特殊病种的贫困患者,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3、将贫困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与我区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等医疗救助政策,罹患重特大疾病的,年度最高救助金额由现行的8万元提高到16万元,并在现行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4、提高“扶贫保”保障层次。

“一兜底”: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继续在现行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90%以上或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元的基础上,将大病、特殊慢性病、长期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

二、实行贫困患者医疗服务优惠证制度。进一步核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患病人数及情况,对经过县级核实确认的贫困患者登记发放《贫困患者医疗服务优惠证》,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患者可持证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精准医疗服务,并可优先接受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服务咨询、康复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从而提升贫困患者获得感,同时为健康扶贫实绩考评提供依据。

三、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推行“一站式”结算。在全县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取消贫困患者入院预付押金;实现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确保救治对象方便、快捷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四、对全县所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继续开展大病集中救治工作,并在现有的11种大病病种的基础上扩大为20种集中救治病种。

五、做实做深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做到签约一人,做实一人,其中:对已签约贫困人口中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四种慢病患者的管理率达到%,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85%、85%、90%、85%以上。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兜底资金帮扶对象认定:

(一)已确认的人员。“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中已核准在册的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患者”,实行政府兜底保障,确保贫困患者年度内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累计不超过元。

(二)新进入的人员。自治区扶贫办认定在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元,由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系统自动标识并及时结算。在此基础上,患有国家卫计委规定的45种重点疾病(含9种大病)和48种次重点疾病的自治区扶贫办认定在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扶贫部门出具的有效贫困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初审、乡政府复审后,报县级扶贫、卫生部门分别核实并确认后,由乡镇卫生院将相关信息录入“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

45种重点病种(01-45)分类和代码

一级代码

疾病分类

二级代码

疾病名称

A

呼吸系统

01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02

尘肺

B

循环系统

03

先天性心脏病

04

急性心肌梗塞

05

风湿性心脏病

06

心肌病

C

消化系统

07

肝硬化

D

泌尿生殖系统

08

肾炎

09

肾病综合症

10

终末期肾病

E

神经系统

11

脑血管病

12

老年痴呆

13

帕金森病

F

内分泌、遗传和代谢疾病

14

糖尿病

15

儿童苯丙酮尿症

G

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疾病

16

类风湿性关节炎

17

系统性红斑狼疮

18

关节病(髋、膝)

19

强制性脊柱炎

H

血液、造血器官及免疫疾病

20

白血病

21

血友病

22

地中海贫血

I

五官疾病

23

老年性白内障

24

先天性唇腭裂

25

青光眼

J

恶性肿瘤

26

神经系统肿瘤

27

食道癌

28

肺癌

29

胃癌

30

肝癌

31

胰腺癌

32

结直肠癌

33

宫颈癌

34

卵巢癌

35

乳腺癌

36

甲状腺癌

37

淋巴瘤

38

膀胱癌

39

肾癌

L

精神障碍

40

重性精神疾病

M

传染病

41

肺结核病

42

艾滋病

43

肝炎

N

寄生虫病

44

包虫病

45

血吸虫病

48种次重点病种(-)分类和代码

一级代码

疾病分类

二级代码

疾病名称

Q1

传染性疾病

乙型脑炎

重症败血症

重型手足口病

重症人感染禽流感

重症出血热

Q2

恶性肿瘤

口腔和咽喉(除外鼻咽癌)

鼻咽癌

胆囊及胆管癌

喉癌

骨癌

皮肤的黑色素瘤

前列腺癌

睾丸癌

泌尿系统癌(除外肾癌)

其它部位恶性肿瘤

Q3

血液、造血器官及免疫疾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慢性血细胞减少

严重先天性及获得性溶血性贫血

外周性大动脉炎

进行性全身性硬皮病

血红蛋白病

出血性结直肠炎和克隆氏病

Q4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

严重甲亢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粘液性水肿)

Q5

神经系统疾病

严重神经肌肉疾病

截瘫

中枢神经系统炎性疾病

重型癫痫

Q6

眼和附器疾病

视网膜脱离和断裂

新生血管性老年黄斑变性

Q7

心血管疾病

严重心律失常

严重心衰

肺栓塞

肺动脉高压

Q8

呼吸系统疾病

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

重型哮喘

Q9

消化系统疾病

急性胰腺炎

Q10

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

脊椎关节强硬

进行性结构性脊柱侧突(≥25度)

重型骨髓炎

Q11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重型子宫内膜异位

重症女性生殖器脱垂

Q12

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疾病

危重孕产妇

新生儿重症监护(败血症、呼吸窘迫综合征)

Q13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闭锁(食管、十二指肠、肛门闭锁等)

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症

尿道下裂

Q14

损伤

多部位骨折

颅内损伤

Q15

其他

是以上0-45种和-种以外的其它疾病

(三)零星报销人员。贫困患者转诊至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联网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机构垫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符合报销的费用,其余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向户籍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算报销。社保机构将核算结果实时通知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报销相应费用。

来源:隆德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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